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有子女五个: 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三子李某三(2010年10月去逝)、长女李某四、次女某五;1997年6月30日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某证房权字第 xxxx号房屋所有权权证, 产权人姓名:李某, 共有人姓名:王某。产权单位:xx馆。产权比例: 个人74%、单位 26%。在该房产证的附记中记载:“给长子长孙长长孙, 因他人多, 过去我没给他多少钱,又因为我的根小xx在他处,是我的重孙,长子的孙子。据这些理由,所以把我的尽有房地产权交给他们。因长方不孝改为二子李某二(李某签名加盖名章) ”, 未注明年月日。
1997年x月x 日,xx县住房委员会出具职工已购买供方部分产权现全部产权过渡证明,载明“根据xx法(1998)xxx号文件规定,该房产现全部产权过渡应交款749元,按95房改方案已交购房款xxxx元,完成全部产权过渡。”两次具体交款人张xx。2006年 x月 x 日因遗失(找不到原房产证) 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补办证书人是李某一,将“王某”的名字填写为“王某某”。
2019年4月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涉案房产在拆迁范围 内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拆除完毕。涉案房产是原告父亲李某与母亲王某的房产,父亲李某于 1999年XX月XX日去世,母亲王某于2016 年xx月xx日去世。自1980 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房产内,并承担父母全部生活费、医疗费。原告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涉案房产全部留给原告李某二,2019年4月涉案房产涉及到拆迁, 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完全继承涉案房产及对应的拆迁安置权益, 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遗嘱是否有效? 如何分割遗产?
1、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属于永久抗辩权。根据原告关于其父母生前立 有遗嘱将涉案房产全部留给自己的诉讼主张,本案的法律行 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应当 适 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继承开始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李xx于1999年xx月xx日去逝, 王某于2016年xx月xx日 去逝,原告2019 年四月左右发现有侵害事实苗头即于2019年4月26日起诉,原告起诉不超民法总则诉讼时效3年期限,不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不超诉讼时效。
2、本案遗嘱是否有效? 如何分割遗产?
原、被告的父亲李某在XX房产房权字第 xxx 号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记载的内容,无落款时间, 同时原告补充提供两份书面证据以证实是李xx的字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有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定, 系李xx生前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分,充分体现了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权的处分,没有注明年月日, 虽有瑕疵,但系李xx真实意思;但遗嘱属严格要式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释义规定: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 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遗嘱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当时1985年10月1日实施的《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遗嘱作为要式法 律行为, 必须遵守《继承法》所规定的形式。但遗嘱是否符 合法定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准。故本意见第三十五条指出:“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 形式上稍有欠 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 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里的“形式上稍有欠 缺”,是指按《继承法》中规定的形式要求有一定缺失, 但符合遗嘱设立当时的有关规定。如果在《继承法》实施后所 立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 则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 本案所涉及的遗嘱系在1985年10月1日《继承法》实施以后, 属于无效。
结合本案,李xx所写遗嘱虽然无效,但是能够反映出,被告李某一有令老人不满意的行为,对原 告一家日常行为照顾的付出认可,同时对涉案房改房缴费、拆迁旧平房等事宜做出的贡献,得以保留拆迁安置权益完整、 及子女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年老体衰等情况综合判断,原告多分 10%。
殷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本案遗嘱无效的原因,首先是欠缺有效要件,遗嘱未写明日期,其次是王某未签字,李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王某的财产。如果写遗嘱一定要夫妻都签字,必须写日期,否则很容易造成遗嘱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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