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分割被征收房屋拆迁利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原、被告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赵某江于1997年过世,母亲朱某华于2021年11月13日过世。朱某华生前拥有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XX镇房屋一间,私产,面积64平方米。2016年9月21日,因武清区XX镇征收拆迁,被拆迁人朱某华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人民政府签订《XX镇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根据“拆一还一”的补偿安置政策,选择坐落于畔水庭苑小区的3x-x-x02室和x4-x-1x0x室作为还迁安置房屋。
2016年9月21日,在拆迁办工作人员主持下,被继承人和被告签署了《协议书(房屋所有权人已故)》、《还迁房屋权属确认书》、《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按照国家集体土地拆迁政策,老房一区3号房屋可以享受共计190㎡的还迁房屋。为了尽可能享受国家政策,改善居住条件,被继承人朱某华希望能够买下两套还迁房,即畔景庭苑3x-x-x02室和x4-x-1x0x室。因儿子资金不足,无法买下两套还迁房,所以被继承人对二原告提出希望两位女儿可以出一部分钱共同购买两套还迁房,为了照顾母亲的想法,二原告各自出资56000元用于购买还迁房x02室。
2020年6月25日,被继承人朱某华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明确写明畔景庭苑小区房产一套由二原告继承且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看病就医均由二原告轮流照顾并陪伴,并由二原告共同赡养送终。二被告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均不需要承担赡养和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无权继承上述遗产。
2020年9月5日,被继承人和原被告共同签订《承诺书(保证书》一份,对《自书遗嘱》中的内容再次进行了确认。即“母亲朱某华名下的80平米的房子,谁继承谁承担赡养母亲的一切事宜”。
2020年9月24日,朱某华将二原告出资款112000元以及根据《承诺书(保证书》中确定的“人头钱”50000元共计162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一起转给被告一赵某元用于支付购买两套还迁房(抵扣应补缴差额)。
为防止日后儿女纠纷,2020年10月11日,被继承人请来同村邻居董老师代书《证明》一份,用于再次确认二原告出资购买x02号房屋及将来享有所有权的事实。
2021年5月28日,病榻上的被继承人朱某华让其女儿赵某敏为其录制遗嘱视频,将其请邻居代书的《证明》再次宣读,确认x02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
2021年11月13日,被继承人朱某华过世。
为遵循母亲生前遗愿,二被告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和2022年4月5日,就x02号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写《个人声明》两份,明确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份额绝不反悔。
被告对于上述事实并不认可。二被告辩称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无法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神志清醒的状态下所立,遗嘱也不符合法定形式。另外,二被告所签的放弃声明也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陈律师认为:
一、无论从事实内容、发生的时间线看,还是从探究被继承人真意的角度进行考察,还迁房x02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是尊重母亲真实意愿的,是在母亲生前和死后全家均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日常生活中,二原告尽到了赡养照顾母亲的义务。母亲病重期间,二原告给予了恰当且妥善的医护治疗,两个家庭黑白轮流照顾;出院后为母亲雇请护工;母亲过世后,丧事操办也是由二原告跑前跑后尽心安排,其履行了赡养送终的责任和义务。
三、二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x02号房屋的对价,可以说,没有二原告的付出,被告一110㎡的房屋也无法得到。按照房屋面积和抵扣比例计算,110㎡的房屋需要抵扣的金额较多,二原告已经实际付出了多于其应该付出的部分。
四、立遗嘱人代书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有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人朱某华是天津市武清区xx村一套平房(主房面积64㎡)的合法产权人,其生前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请其同村邻居书写代书遗嘱,并亲自诵读该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赵某敏、赵某俊继承还迁房畔景庭苑3x号楼x02号房屋。此乃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遗嘱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份代书遗嘱意思表达明确,被继承人亲自诵读并确认,可证明被继承人朱某华在定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能够认定系被继承人朱某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
五、二被告曾出具放弃畔景庭苑3x号楼x02号房屋的继承权的声明。
2021年11月13日被继承人过世后,二被告遵循母亲生前遗愿,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5日,就x02号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写《个人声明》两份,明确自愿放弃上述遗产份额绝不反悔。二被告在作出声明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声明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陈律师开庭前充分听取原告陈述案情,收集证据,前往征收部门了解被征收房屋补偿情况,开庭时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涉及的法律疑难问题向法官进行充分阐释和说明,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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