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巩固好居家养老基础作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关于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邮寄地址:海口市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北楼3014养老服务科(邮政编码:570135);
2.电子邮箱:tanxingz@haikou.gov.cn。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68723686。
附件
关于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巩固好居家养老基础作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扩大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持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本市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及其家庭服务需求,聚焦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刚需,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舒适度和安全性,满足其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2.专业支持。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有效调动和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把家庭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监测、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措施作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提升居家养老的质量和水平。
二、建床标准和服务规范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指面向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服务,让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形式。
(二)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常住60周岁以上,居住在家中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评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宜有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要重点考虑将因疾病致身体较弱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纳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畴。
(三)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依法登记设立或备案,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组织(统称为养老服务机构)。
2.应组建与老年人服务需求及服务内容相适配的专业服务团队。
3.应建有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对老年人日常需求及时响应及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的能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信息宜与政府部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4.应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含设备安装价格等)、服务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布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5.应针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可能存在的各类潜在安全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6.应保护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隐私,未经服务对象或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信息。
7.应做好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服务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评估报告、体检报告、病史记录、服务记录。
(四)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从业要求,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考核。
2.应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本岗位服务程序、操作技能规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
3.应了解老年人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照护内容、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
4.应在上门服务时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及机构名称等内容的工作牌,不佩戴尖锐饰品,不留长指甲。
5.应在与老年人沟通时态度温和、亲切,用语规范、用词准确、表达清楚、音量适中,符合老年人听力特点。
(五)床位建设内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以下服务:
1.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按照《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MZ/T 218—2024)相关规定,结合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入户空间、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和适老化空间。
2.智能化改造。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和照护需求,安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探测报警、智能感应、活动监测等具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和活动情况、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等功能的设备(可参考附件2,至少一项设备需具备紧急呼叫功能)。
3.专业化服务。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服务项目及阶梯式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协议约定上门为其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个人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化服务(可参考附件3),结合实际可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支持探索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融合、互补。
(六)服务要求。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MZ/T 234—2024)等规范要求。
1.每天进行远程查房,掌握老年人生理状况和活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2.通过智能监测设备对老年人日常活动进行安全监测,遇有紧急情况自动报警提示。
3.接收到老年人呼救信息或发现紧急情况时,能快速确认相关状况和诉求,直接提供或联系相关救援。
4.根据老年人需求,结合其身体机能及精神状况,规范安全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密切关注老年人状况,详细记录服务情况,并及时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反馈。
5.对于需要家庭照护者陪伴的老年人,应在上门服务时要求家庭照护者在场,若家庭照护者因特殊情况不在场的,应在保护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服务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6.定期评估老年人身体机能及精神状况,适时调整照护计划。
(七)服务标准。家庭养老床位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按照
普惠性原则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服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服务终止情形和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服务对象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三、建床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家属或监护人自行选择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并向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
(二)评估。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床位建设需求和家庭居住环境等情况。养老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要求进行能力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签约。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居环境及服务需求意愿,为老年人制定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
(四)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且与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家居环境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
(五)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协议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服务。
(六)评价与改进。服务机构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加强与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并结合服务评价结果及时改进服务。同时应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服务对象的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反馈机制。
(七)终止。需要终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应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因服务对象身体条件、居住场所变化等原因导致养老服务机构无法继续按照协议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也可提出终止服务,并协商做好协议解除事宜。
对拟申请资助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完成建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床位核实申请,由区民政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入户完成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及床位建设情况的验收核实。验收核实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四、扶持政策
(一)建床资助
1.新建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为轻、中、重、完全失能的海口市户籍老年人连续提供服务6个月以上,且经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享受建床资助。建床资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智能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因素确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建床按照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床资金应不低于建床资助),其他老年人按照建床资金的8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足部分由老年人家庭自行支付。享受3000元建床资助的适老化、智能化项目改造均应不低于6个项目。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同一住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与智能化设施设备不重复资助。已完成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建床资助。
2.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并连续服务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资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身份信息、服务协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经区民政局核实后拨付50%的资助资金;服务开展6个月后,区民政部门拨付剩余50%的建设资助。如老年人辞世或老年人家庭自身原因而导致服务期不满6个月,剩余的资助资金按月折算。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出现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形不超过6个月的,可由服务机构出具说明,恢复床位使用后继续服务满6个月的可给予建床资助。因老年人或家属、监护人对服务机构服务不满意而终止服务的,不再给予剩余建床资助。
(二)护理资助
1.与服务机构签订6个月以上服务协议,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达到轻、中、重度、完全失能建床的海口市户籍老年人可享有护理资助,资金按月据实结算、不累计和转赠他人使用。其中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4次;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6次;重度、完全失能每人每月300元,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8次。
2.本资助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实际服务协议收费(原则上护理资助应不高于服务费用的50%),对冲抵扣服务收费。护理资助由服务对象在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向区民政部门申请。
(三)运营资助
服务机构已建成且服务于经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达到轻、中、重度、完全失能的海口市户籍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50元的运营资助。由服务机构按季度提交服务协议及服务记录等凭证材料向区民政部门申领。
五、相关政策衔接
(一)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施后,服务机构为长护险定点机构,其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按规定可享受我市长护险待遇的,则不再享受本通知护理资助。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在经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后,达到相关失能等级的,可转型升级为相应资助标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护理资助相叠加)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再重复享受。
(三)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择高选择救助领域供养护理标准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则不再享受护理资助。
(四)享受家庭养老床位护理资助的,可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人津贴等相关补贴,不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庭养老床位是创新养老床位供给、破解居家养老服务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定位。市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渠道多路径加大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宣传引导,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业务指导,拓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涵。
(二)加强资金保障。坚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支持社会资本、慈善捐赠,逐步健全完善市、区两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投入机制。家庭养老床位的建床资助、护理资助、运营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税共享比例分担,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民政部门每年将床位建设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科学编制预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
(三)加强绩效管理。落实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民政、财政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资助资金,通报相关部门,并视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服务监管。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部门智慧养老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对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市民政部门每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并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海口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海民规字〔202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来源: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5-03-21)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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