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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民发〔2025〕1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2月8日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地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聚焦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有效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对象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意见执行。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保障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二)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政策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二)资格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为0-29分为完全失能、30-45分为重度失能、46-65分为中度失能。

(四)补助审核。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

(五)补助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六)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五、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二)服务保障。养老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规范,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信息公开。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四)绩效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六、职责分工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做好集中照护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集中照护服务的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督智慧化。

省民政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

七、资金监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省级在分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州),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州),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以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八、宣传引导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作推进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互学互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

本意见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相关链接:

关于对《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4年12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明确了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为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地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与2023年印发的《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15号)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修订。

(一)扩大了对象范围。由原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调整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二)完善了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标准的总额(我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标准的总额为每月136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标准的总额为1056元)。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7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65元),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细化了工作流程。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程序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能力评估、补助审核、补助发放、动态调整等细化成6个步骤,便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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