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4〕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2〕93号)及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现就建立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轻度失能老年人100元/人·月,中度失能老年人150元/人·月,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200元/人·月。
(三)补贴使用范围。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入住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支出。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中度失能老年人150元/人·月,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200元/人·月。
(三)补贴使用范围。护理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康复护理等服务费用。
三、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原则以提供服务形式落实,坚持“先服务后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经当地民政部门征选的服务供应商(经营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服务覆盖不到的地区,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四、相关政策衔接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一)与特困供养政策的衔接。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政策。
(二)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衔接。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
(三)与高龄津贴政策的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
(四)与失能照护政策的衔接。已建立失能老年人服务或护理补贴政策的市、县(区),可在“两项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差。已享受中央及各级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同类政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同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身份核对。凡是能够通过部门协作获取的信息,不再向老年人索要。
(二)初审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协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能力及需求综合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实施。
(三)审核审批。补贴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动态调整。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时进行;能力评估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方式,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六、资金保障
“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重要举措,是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制度落实工作,不断优化服务供给,形成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基层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保证满足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到相应养老服务,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服务和补贴发放台账。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护理补贴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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