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南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南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决策部署,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根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等规定要求,按照“分类服务、精准施策”的原则开展农村老年人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农村特困供养老年人服务
(一)做好集中供养。各县(市)原则上要将农村所有失能半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对象纳入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健康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集中供养机构,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现“愿住尽住”。养老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个体应履行好相关职责。
1.做好照料护理。集中供养机构要强化服务人员配备,严格按照护理员与失能老人1:3、半失能老人1:6、自理老人1:10的比例配备具备上岗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应建立工作人员档案,入职前开展背景审查,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为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明确至少2名包保联系负责人。集中供养机构要做好特困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卫生等基本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为集中供养老年人开展1次健康管理服务,如遇疫情要参与做好核酸采集、疫情防控指导等工作。
2.加强运营管理。集中供养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特困供养机构应设立专户,按照收支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要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要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完整收集特困供养对象入院前、在院中、离院后相关档案。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走失、防他伤和自伤、防文娱活动意外等工作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机构基础设施,加强机构住房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要严防“霸凌”现象,要根据特困对象生活、风俗等习惯合理安排老人共居,并定期开展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处臵,严肃处理实施欺凌行为的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查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机构运营管理指导,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对集中供养机构开展1次日常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督查检查。
3.落实经费保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时按标准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划拨至特困供养机构,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可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为特困老年人购买服务,购买服务经费按规定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民政部门应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利润微薄等客观实际,合理确定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租赁费等费用,按程序经县(市)政府同意后减少或免除租赁费。
(二)做好分散供养。对部分健康特困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并且在照料护理评估达标的情况下,实施分散供养。照料护理人及有关部门、单位、个体应履行好相关职责。
1.切实保障基本生活。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委托照料护理人,并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护理人应为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患病及时送医、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老年人等暴力行为。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月发放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2.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对分散供养老年人开展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县级财政部门按上级政策资助特困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
3.加强照料护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分散供养老年人台账和巡访探视制度,村(居)“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网格员等要协助开展巡访探视工作,每月至少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开展1次巡访,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基本生活情况,监督照料护理人按照协议履行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评估标准,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每年至少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情况开展1次评估,对照料护理不到位的,及时更换照料护理人或动员老年人入住集中供养机构。
二、做好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服务
做好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服务。
(一)做好入住集中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中因残疾、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参照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执行,经本人获得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30%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市)民政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条件但愿意集中供养的,收费标准参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标准执行,经本人获得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不足部分由老年人家庭自行支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排查,做好政策宣传动员,确保有入住意愿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愿住尽住”。
(二)做好未入住集中供养机构老年人服务。老年人家庭子女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台账,村(居)“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网格员等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巡访探视工作,每季度至少对老年人开展1次巡访,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基本生活情况,监督赡养人履行责任。鼓励低收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子女就近务工、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共同生活。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优先为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并符合聘用条件的低收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成年子女安排护林员、救助协理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等工作岗位。对因家庭成员重病等造成临时性家庭支出增加导致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要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等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三、做好农村60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重病、残疾等老年人服务
(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子女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生病要及时送医就诊。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做好健康服务保障。老年人家庭子女或赡养、扶养人应经常给老年人开展个人康复保健、清洁卫生、健康护理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为老年人开展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咨询服务。
(三)做好定期巡访探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失能半失能、重病、残疾等老年人台账,村(居)“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网格员等要协助开展巡访探视工作,每季度至少对老年人开展1次巡访,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基本生活情况,监督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责任。
四、做好农村60岁及以上健康老年人服务
(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子女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老年人台账,村(居)“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网格员等要协助开展老年人信息筛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健康老年人基本生活状况筛查,对发生失能半失能、罹患重病等老年人,及时纳入走访探视台账,做好相关健康服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集中开展健康咨询服务。
(二)鼓励健康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老年人家庭子女或赡养、扶养人要经常引导老年人加强身体锻炼,做好个人卫生、健康护理等。鼓励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低龄农村老年人再就业,企业、个体、社会组织等可为其提供劳务岗位,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允许其参与务工,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
(三)丰富健康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结合黔南民族特色,依托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四月八”“六月六”等民族节日,组织健康老年人开展唱山歌、打糍粑、农耕活动比赛等集体文娱活动,各乡镇每年至少举办1次老年人活动。鼓励农村建立老年人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组织引导健康老年人开展农村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到2025年,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居老年人协会实现全覆盖。县级文化旅游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提升农村养老公共服务能力
(一)提升农村集中供养机构服务能力。到2025年,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位于城区或者城市周边、床位1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80%,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标准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推动打造功能覆盖周边2个以上乡镇,床位8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60%,能够护理中度失能老年人且能为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的乡镇层面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州建有率要达到60%。打造示范性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48个。
(二)提升村级老年人活动场所服务能力。各县(市)利用现有闲置的集体房产、农村敬老院、闲置乡村校舍等设施,推动农村幸福院建设。到2025年,打造示范性农村互助幸福院48个。要支持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活动提供便利。
(三)提升农村老年人医疗服务水平。各县(市)要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开设专用窗口、绿色通道、提供导医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设臵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四)提升农村养老便利化服务能力。鼓励物流企业推进农村物流服务网点设臵,为老年人提供网上代购、送货上门等便利服务。乡镇要设臵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服务,并视情况向村级延伸。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村级便民服务站、金融机构乡镇网点等应当结合区域实际,明确帮办、代办人员,为确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各县(市)要结合乡村振兴,统筹推进与农村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有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要坚持党对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农村养老服务全过程。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资源资产,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将农村养老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补贴、城乡基础养老金等各类老年人补贴补助资金。要探索多形式推进邻里互助、部门帮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构建“多元互助”帮扶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和质量提升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州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妇联等部门单位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州级每年统筹一定比例的世行贷款项目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用于资助农村养老服务。
(二)强化综合监管。各县(市)要以防范老年人生命安全风险为主要内容,以特困供养、失能半失能、独居、高龄、重病老年人为重点,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基层派出所、村“两委”、老年协会、驻村工作队、赡养人所在单位等要进行调解,要依照村规民约等进行规劝、约束;构成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必要时会同民政等部门为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提供生活救助、法律援助,要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县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等侵害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治安环境。
(三)强化宣传培训。县级精神文明办、妇联等单位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最美家庭”“好媳妇”“好儿子”“好女儿”等孝老敬老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并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榜样示范作用,通过正面典型引导农村老年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培育敬老爱老助老良好社会风尚,传承弘扬家庭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农村养老机构护理员和农村家庭照护者的养老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州内职业学校开设养老康复护理专业,鼓励支持黔南师院、黔南医专等院校设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支持开发免费开放的养老公益课程。发挥农民全员培训电视点播平台作用,帮助农村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专业照护能力。
(四)强化调度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列入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州民政局要履行好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统筹职责,定期调度掌握相关部门及县(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开展阶段性评估,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推动政策措施执行落实,切实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黔南州人民政府.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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